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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法
来源: | 作者:综合节电 | 发布时间: 2023-06-18 | 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法


     1.采暖地区居住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规定采暖居住建筑的能耗指标是: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

4.2.1规定的限值。

4.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

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4.2.3 外墙受周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影响条件下,其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4.2.4 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4规定的数值。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4.2.8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低于—5.0℃的地区,建筑物外墙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以及周边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其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周边地面传热系数限值。在外墙周边从外墙内侧算起2.0m范围内,地面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0.30W/ (m2 ·K)。


    (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2)采暖耗煤量指标(g。):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采暖期内消耗的标准煤量,单位:kg/m2。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用建筑物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作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1)建筑物耗冷量指标: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


(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采暖设备提供的热量。


(3)空调年耗电量: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4)采暖年耗电量: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二)对比评定法


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节能综合评价采用“对比评定法”。


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6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表4.0.6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对比评定法是将所设计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和相应参照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作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判定所设计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节能要求。对比评定法采用了一个相对标准,不同的建筑有着不同的单位面积能耗,但有着基本相同的节能率。


    (1)参照建筑:采用对比评定法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一栋符合节能要求的假想建筑。


    (2)空调采暖年耗电量(脱):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和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3)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ECF):实施对比评定法时需要计算的一个采暖空调能耗无量纲指数,其值与空调采暖年耗电量EC相对应。


 


    (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4.2.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5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以及寒冷地区中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7 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2.8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4.2.9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2.10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


4.2.11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参照建筑指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标准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标准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标准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标准的要求。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规定要求。 


 


    三、采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该标准执行。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托幼建筑等。


    (二)术语


    (1)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采暖期度日数(Ddi):室内基准温度18~C与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单位:℃·d。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的影响,使得其在两侧空气温差同样为1K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建筑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会改变。这个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4)建筑物体形系数(S):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5)窗墙面积比: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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