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为抽水蓄能建立独立的电价机制,不再作为电网“购销价差”的一部分。在机制上把电能量价格(电量的价格、电力服务的价格)、输配电价分开,需要建立“独立”的抽水蓄能(包括未来的各种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为储能成为独立的电力市场参与方创造条件,为吸引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储能电站创造条件。
二是明确容量电价由电网企业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思路,但不是输配电价的组成部分。抽水蓄能电站为电力系统实时平衡服务,在现行条件下由电网公司代表整个电力系统购买抽水蓄能服务,向抽水蓄能主体支付服务费,也就是容量电价,并不等于抽水蓄能电价进入了输配电价。
三是短期内可以通过政府定价方式过渡,长期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坚持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明确了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已经建立现货市场的地方,通过现货市场发现价值;没有建立现货市场的地方,也鼓励通过竞争性招标的方式确定抽水电价。《意见》提出鼓励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相关收益在核定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这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导向。
随着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速,为了消纳大规模、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把波动性、间歇性、难调节的清洁能源变成系统友好、安全可靠的稳定电源,灵活机动、深度调峰、快速启停的调节能力成为电力系统中越来越稀缺的资源。《意见》不仅为抽水蓄能电站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提供了良好的价格机制保障,也必将为探索其他新型储能、应急保障电源、火电灵活性改造、太阳能热发电等其他系统调节能力建立价格机制积累经验。
选编自侯守礼5月8日发表在南方能源观察微信公众号的文章